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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细则
2014-10-08 04:00:24 来源: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根据学校颁布的《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师资队伍的建设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学校2014年职称评定工作的安排,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并严格标准、客观公正、注重业绩、保质保量地完成我院职称评定排序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订本工作细则。
一、参评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为参加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定排序的必备条件,缺少下列任何条件则不能参加职称评定排序。
(一)教授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与师德修养。
2.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需合格以上。
3.能够完成学校额定的工作量,并在本科阶段系统担任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4.独立署名出版本专业具有稳定研究方向的学术著作1部或独立署名或排名第1发表符合专业领域的学校B类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省社科基金(含软科学项目)以上项目1项;或独立署名或排名第1获得省政府社科(自然)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
5.未出现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或受到学生投诉,给学院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
6.未列入本细则学校要求的其他必备条件。
(二)副教授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与师德修养。
2.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综合测评成绩为优良。
3.能够完成学校额定的工作量并在本科阶段系统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4.参编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或独立署名或排名第1发表符合专业领域的学校C类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省教育厅以上项目1项。
5.未出现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或受到学生投诉,给学院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
6.未列入本细则学校要求的其他必备条件。
二、各类考核项目分值及计算方法
(一)教学
教学加分项目及分值参照《辽宁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辽师大校发[2012]12号)。为鼓励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积极参与教学质量工程和教改活动,下列内容作为衡量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加分项目。
1.教改论文在学校同级科研论文上提档一级加分。
2.国家、省级及校级精品课、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主持人按100%赋分,排名2-5的参与人依次按50%的40%、30%、20%、10%赋分。
3.主编国家级和省部级教材,有主编、副主编和参编者依次按50%、30%、20%赋分。
4.教改项目,主持人按同级科研项目的100%赋分,排名2-5的参与人依次按50%的40%、30%、20%、10%赋分。
5.教学奖励第一署名人按同级科研奖励的70%赋分,排名2、3、4、5的参与人分别按30%的40%、30%、20%、10%赋分。
6.作为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指导教师。按照100%赋分。
(二)科研
科研加分项目及分值根据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学术影响,原则上依据《辽宁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辽师大校发[2012]12号)进行。
1.学术著作:独著作者按级别标准赋全分;合著第一作者赋50%,其他合著者共赋50%计算;
2.科研论文:论文单独作者按100%赋分,合作人为我校教师的第1作者按70%赋分,第2、3作者依次按30%的60%,40%赋分。
3.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按100%赋分,A、B类项目:排序在2-5的参与人,依次按项目标准科研分50%的40%、30%、20%,10%赋分。
4.科研奖励:各类奖励第一署名人按各级别标准赋70%科研分;排序在第2-5的署名人,按该奖励科研分值30%的40%、30%、20%,10%计算。
(三)奖励
2.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赋分,校级优秀硕士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加20分,省级优秀硕士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加50分。
(四)署名
上述科研成果须为我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如论文、项目、专著、获奖、专利等)的第一署名人。
三、优先项目及顺序
排名得分相同时,依次按下列项目优先排定名次:1.年龄大和工作年限长者优先;2.任现职时间长者优先3.拥有博士学位(含博士在读)者优先。
四、评审程序
(一)审核推荐材料。
院学术委员会应按照年度时间安排,完成相关推荐材料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评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推荐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应及时通知申评人员予以补充。
(二)召开评委会和组织答辩。
1.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学术委员会秘书承担评审会会议记录、评审档案资料归档、评审材料上报以及其他服务工作。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法定委员的三分之二。在出现出席评审会评委的人数为偶数的情形时,评审会的委员可在有相应资质的教师中增补一人。评审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2.召开预备会议。评审会主任召集各评委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评审办法,研究分工和时间安排。
3.组织进行答辩。申评人需本人亲自向评审会述职,评委可以围绕申评人从事的专业工作及其成果提出问题,开展答辩,以测定被申评人的实际水平。
3.审阅申报材料。评审会安排一定的时间给评委审阅申报材料,以便评委掌握申评人的情况,了解其成果,初步测定申评人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4.进行初步审查。评审会应根据申评人专业情况,对申评人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
5.决定评审结果。各位评委在审阅申报材料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排序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6.公示评审结果。
五、特别说明事项
1.参加排序的教师所提供的科研成果及其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当年职称评定排序资格。
2.未列入上述赋分项目的其他事项原则上不予赋分。
3.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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