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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2013-08-26 03:22:16 来源: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学生个性发展和成
 长成才提供条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籍学生具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转专业规模控制为:
  转出人数不超过所在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5%,转入人数不超过转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0%,转入国际商学院的人数不受此比例限制,具体视当年办学情况确定。
    第三条转专业在高考招收类别相同的专业和学生间进行;按艺
 术类招生并加试相同科目的艺术类专业间可以互转(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条 在招生计划中已经明确不实行转专业的相关专业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二 转专业资格
    第五条在校本科生转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修完所在专业第一学期教学计划全部课程的一年级学生(转入国际商学院的学生在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
    2.成绩无不及格记录;
    3.无违纪记录;
    4.无欠费记录。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
    1.由生源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2.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互转的;
    3.专升本、中职升本、中师升本等特殊招生类别跨类转的;
    4.联合办学专业的学生;
    5.国际商学院学生转向其他学院的;
    6.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单独招生的学生;
    7.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8.应予退学的学生。
三 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具备转专业资格的学生须填写《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转专
业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按学生应修全部课程期末考核总成绩排序(成绩按百分制核算,其中“优”记90分、“良”记80分、“中”记70分、“及格”记60分),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
在排名前l0%范围内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申请转入国际商学院的
学生不受排名限制)。转专业志愿只可申请一个。
    第八条经教务处审核符合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应通过学校及申
 请转入学院指定的程序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着重考核学生转入专业的基础及特长表现,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考核在春季学期进行。
四 接收程序
    第九条 接收依据为学生的考核成绩名次在转入专业招生规模
范围内。接收顺序按照考核成绩由高到低接收。
    第十条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的考核成绩进行复核审定,并将名
单提交学校,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将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后无异议,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
院,学生凭转专业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 学分记载及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转专业后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获得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2.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
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补修;其它与转入专业教
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1.学生转入新专业,原则上按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收缴按照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执行。
六 附则
    1.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从2013级学生开始实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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